
专用汽车(随车吊、洒水车、搅拌车等)报废标准,对于这个话题,我想有很多用户不是很清楚,目前国家对专用汽车报废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专用汽车报废标准:载货汽车、矿山专用汽车及出租汽车使用8年,和得延长使用。 专用汽车报废标准:对各类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报废后可以要求继续使用,但一定要按审批程序办理。 专用汽车报废标准: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报废后可以要求继续使用,但一定要按审批程序办理。 专用汽车报废标准: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专用汽车报废标准: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延缓报废申报材料 专用汽车审批程序:填写《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表》; 专用汽车审批程序: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 专用汽车审批程序: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专用汽车审批程序: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专用汽车审批程序: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延长使用年限3年(含3年)以上,须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经省汽更新办或省辖市汽更办审核批准。
不能申请专用汽车延缓报废情况:微型载货汽车、带拖挂的(全挂汽车列车)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19座以下)。
不能申请专用汽车延缓报废情况: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或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 不能申请专用汽车延缓报废情况:专用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
不能申请专用汽车延缓报废情况:达到使用年限前未即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不能申请专用汽车延缓报废情况:一个检验周期三次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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